敬告:
  房地产律师网,从今日起开始为大家提供免费网上咨询服务,欢迎您访问咨询。
  因为我们网站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在浙江宁波,因此我们一般只回复在浙江的纠纷咨询,如果您是其他地方,但又迫切需要律师帮助,也可留言咨询,但请注明所在地。由于没有进行面谈全面了解情况,本网站律师的答复均不作为您的任何决策之依据,仅供您参考,请慎重考虑。我们承诺对一般真实的法律实体问题在48小时内作出尽可能地完整准确解答,但因时间、精力、费用等原因,我们无法保证,具体要根据律师的时间安排回复,为此,深表遗憾和歉意
  如果您需要律师面谈咨询,请与我们联系,咨询费用:RMB500元整。 
  
  阮文良律师联系电话:0574-87316608; 13957872888
  阮文良律师2004年4月开始所在执业机构: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5-23号   传真:0574-87325606 邮编:315010
                          -------阮文良律师(网络实名:房地产律师网)2003年9月18日

目前共有[953]条咨询        每页显示[12]条记录

   

 

  主题:房子延期交付

发表人:许秀梅

 

阮律师,您好!我4月30日买了一套新房,与开发商签定了买卖合同。五月份,开发商帮我们办好了按揭还贷手续。当时买房时售楼小姐说车库只剩下8.36平方的了,我急着购房就签了合同,合同约定9月30日交房。9月28日,售房处来电话说交不了房,可能要到11月份,产生的违约金按合同办。到10月30日,售楼处电话通知拿房。第二天我过去看了,房子里水电、煤气都没通,道路正在倒沥青,小区绿化还没弄,我说你们没达到“五通一平”怎么这么急着交房啊?他们回答道:你现在装璜吗?如果要装潢的话,我们给你搭明线,弄个临时的,反正你需要我们就给你通,道路嘛正在铺,差不多好了,绿化已经着手弄了,反正不影响你住。当时我先看了一下房子,发现:1、同一单元的车库还有一间18平方左右的空着,不过我买的房子在楼梯的左边,车库在楼梯的右下边。2、房子客厅朝南的窗户(阳台上的)塑钢底部坏了7CM左右,是用石膏补的。我要求售楼处:1、帮忙换个车库。他们说如买的楼梯左边的房子只能选楼梯左下边的车库,不可以选右边的。2、换窗户。售楼处说现在交给物业了,让我找物业,物业说这个要跟开发商说,互相推,我跟开发商说,等你换好了我再来办手续,所以我直到现在也没去拿房子。我问他们:由于你们自身的原因,造成我拿不了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最多算到哪一天,他们说:你办了手续把钱交了,物业马上就给你换窗户,你现在不急着住,所以物业上没那么快,违约金只算一个月。
    买房时,合同上约定:1、交付时,书面通知买房人。2、交付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3、新房交付逾期30日,买房人有权退房,卖房人须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买房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卖房人须每天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总房款的万分之一。4、房子交付前,买房人须支付各项后期费用,例如契税、一年的物业费、太阳能等。第三条写在购房合同的最后一张纸上,是附件,双方都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只是在这本合同的侧面整体盖了个开发商的章,所以这张纸上有一点点红色的印章。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请教一下:1、没有书面通知,这个交房逾期违约金应该怎么算呢?电话通知有效吗?2、开发商没达到交付条件交房,他们这种行为应该怎样才能够制止?我一直不去拿房会有什么后果吗?3、我可以退房吗?4、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们给我换车库吗?5、“房子交付前须付清各项费用例如契税、物业费等”这条约定有效吗?
    烦请阮律师在百忙之中抽空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律师回复:看是否验收合格,如没有不符交房条件,可以要求看验收文件,你可以拒收,看你的描述应是没有完工验收。是否可以退房看合同约定,物业费等第三方的看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你没有必要8交

 许秀梅 [Girl]

 江苏

 

 发送邮件

 访问主页

 221.6.188.181
  [发表于:2008-11-22 13:37:29 ]

发表新咨询

 
 
   

 

  主题:关于阁楼公摊面积问题

发表人:sallylan80

 

我购买了一套顶层带阁楼的期房,开发商承诺交房后尽量为阁楼面积办理产权登记,但事先已书面约定好届时如不能为阁楼办理产权登记,则补偿一定数额的因没有产权的差价。但签订合同时我并不清楚如果阁楼没有产权是不必参与计算公摊面积的,事后我才知道补充协议中提到了阁楼面积里也计入了部分公摊面积,之前和开发商所约定的补偿金额尚不足以购买这部分公摊面积,想请您指点我能否提出合同中对如不能计入产权的阁楼计算公摊面积属于面积计算错误,属显失公平的无效合同,开发商是否应如实全额退还所收取的阁楼公摊面积的价款?
律师回复:应该退还,因阁楼在2点2米以上也是要计面积,以下不计面积,所以原来的面积是要据具体情况而定,如阁楼不计面积且公摊面积都已摊到其他地方,所以原阁楼面积是不因有公摊面积,否则重复计算

 sallylan80 [Boy]

 湖南长沙

 36723629

 发送邮件

 访问主页

 58.47.143.2
  [发表于:2008-11-17 14:27:13 ]

发表新咨询

 
 
   

 

  主题:二手房交易问题

发表人:小茜

 

我现在要买一套二手房,想暂不过户,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或者需要和卖主签订什么样的协议阿。谢谢了帅哥!
律师回复:要过户,否则风险很大,如不过户请向当地律师详细咨询,很复杂。

 小茜 [Girl]

 南京

 

 发送邮件

 访问主页

 222.94.33.209
  [发表于:2008-11-16 12:52:02 ]

发表新咨询

 
 
   

 

  主题:房屋面积缩水

发表人:白开水

 

我昨天去收房的时候,发现实际面际比我的合同面积少了3.19%,按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退房,我的合同是这样说的: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 以房管局核定面积为准,按本合同实际价差多退少补
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律师回复:不能退房,但可以退回少了部份的房款

 白开水 [Boy]

 温州

 

 发送邮件

 访问主页

 118.212.27.154
  [发表于:2008-11-12 9:42:22 ]

发表新咨询

 
 
   

 

  主题:房屋质量渗水问题

发表人:sky

 

房屋内墙渗水,墙皮脱落,3、4、5楼都有这种现象,上面有六楼就是阁楼,但单独算一层,开发商说六楼堵的下水管,但查看,并不明显,怀疑房屋质量问题但开发商推卸责任!如起诉怎样举证啊 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先要查明原因比较好,如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修复。

 sky [Boy]

 宁波

 

 发送邮件

 访问主页

 60.26.1.8
  [发表于:2008-11-10 20:33:11 ]

发表新咨询

 
 
   

 

  主题:储物间被侵占

发表人:田甜

 

最近购商品房一处,原房东(以下简称“甲”)将与本单位一职工(在同一小区居住,以下简称“乙”)合用的储藏间转让与我。此储物间是单位作为福利购买后给甲乙两家合用的,但单位并未就此事正式发文,也未与甲乙签订协议,只是在当年的单位会议记录上写道:“车库由单位购买,产权公家,供几家合用,按职工宿舍楼的储藏间标准,超标部分的费用自付” 。购房时,甲提供了当年交给单位的缴费发票,用途栏写的是“用于购买车库”,甲与我在“购房合同“上也明确约定该储物间随之转移。
   产权证办理后,甲将房屋钥匙和储物间钥匙同时给我。但随后,乙数次将储物间钥匙换掉,说储物间归单位所有,甲无权私自转让,我无权用。
    我想问:甲将储物间转让与我是合法的吗? 我可以起诉乙侵犯我对储物间的使用权吗?
    万分感谢!盼复!
律师回复:属配套用房,主物转让从物也转让,你有权用之,但也是共用的,乙是侵犯了你权益

 田甜 [Girl]

 北仑

 

 发送邮件

 访问主页

 210.34.129.224
  [发表于:2008-10-23 11:15:41 ]

发表新咨询

 
 
   

 

  主题:房子转让是否要缴纳费

发表人:温

 

你好:
   我想问下,我朋友想把属于她的房子过户给他的女儿,这种转让要缴纳费用吗?
律师回复:赠于要交税的,同买卖一样的吧

 温 [Boy]

 上海

 

 发送邮件

 访问主页

 61.172.235.73
  [发表于:2008-9-10 21:0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