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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路渣让公路管理段成被告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0    点击次数:965次



一堆路渣让公路管理段成被告
记者 吴王斌 
[案例]  今年2月22日晚,余姚市三七市镇村民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从
车站接女儿回家。当该车行至三七市镇一路段时,不料摩托车撞到道路西侧的塘渣上,致张某
及其女儿倒地受伤。张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塘渣是他人堆放的,到事发时
已有几日,事发前曾有人在此摔倒。事发后,交警部门查找堆放塘渣的事主,但一无所获。6
月,张某的5名家属向余姚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路管理段赔偿11万余元。公路管理段
辩称:本次事故是由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塘渣发生碰撞造成的,并不是自己造成的,应
当由塘渣直接堆放者承担责任。9月23日,余姚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路管理段管理失职,
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判处公路管理段赔偿4万余元。目前
,公路管理段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公路管理段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余姚市法院法官金玉萍:公路管理段作为道路的管理养护者,负有维持其管辖范围内的道路
及公共设施良好状态的义务。本案中,在公路管理段管辖地段即事发地段的道路上有他人堆放
的塘渣,至事发实时已有几日,事发前曾有人在此摔倒,但至本案事故发生时塘渣依旧存在,
可见公路管理段对其管辖的道路未确保通常具备的安全性。所以,其道路管理存在瑕疵,且与
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承担道路管理瑕疵责任。而死者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的摩
托车,在夜间行驶时不够谨慎,措施不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根据庭审
掌握的5名原告因张某死亡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作出了4万余元的
经济赔偿判决,应该说是比较客观的。


该案是否应做行政案件处理?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文良:公路管理段具有双重身份。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作出的行
为是民事行为,以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身份作出的行为为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区分这
两种行为性质的关键是看公路管理段作出该行为时是以谁的名义进行的。当其以自己的名义对
公路实施日常经营管理、公路养护时,与公路的使用者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当其行使
受托的路政管理、规费征收和行政处罚权时,为委托单位的行政主体,此时,它与使用者之间
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公路管理段没有履行日常道路良好状态的义务,显然要承担
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例选中的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就是认
为公路管理段对公路及路旁护路树负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依法判处公路管理段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所以,该案应以民事案件处理。


记者点评: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公路上不准堆积料物,凡妨
碍行车安全的一切障碍物必须清理。由于,公路管理段并未清理堆放多日的塘渣,与张某的死
亡存在因果关系,遂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公路管理段应对该案中因自己管理不
善,存在瑕疵,造成他人的损失作相应赔偿。此案也告戒大家,不要随意在公路两旁堆积料物
,打场晒粮,放牧牲畜等,也许就因为你的随意之举,导致一个美满家庭的破灭。失去亲人的
滋味是极其痛苦的,而亲情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希望即将要在公路上堆积料物的事
主赶快住手或者已经堆积了料物的事主请马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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