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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协助贩毒、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0    点击次数:1303次

未成年人协助贩毒、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阮文良

200627,笔者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某姐姐的委托为她弟弟杨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公安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时,得知杨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只有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是初犯,且他一直认为自己是不知的情况下给别人送的,但后在起诉阶段笔者问他到底知不知道他说是知道的。起诉意见书中写着杨某贩毒三次,都是卖给同一个人林某。200647,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正式起诉杨某,同时也许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和证据的不完整性,起诉书中用了杨某帮助别人进行返毒一词,虽没有说是从犯,但给了律师一个机会。起诉后从笔录等相关资料中了解到,杨某贩毒给同一个人是四次,后三次是公安机关为了抓获他而按排的,其中二次毒品被线人丢失。证明杨某知道毒品的是线人的笔录和公安人员的证词,还有但因0. 5就收取120元公安检察机关已推定他知道所送的是毒品。如果不考虑从轻情节多次返毒应判三年以上。

通过笔录等并经几次会见杨某后终于对案件有认为对杨某比较有利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杨某他不知所送何物。贩卖毒品罪要求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杨某既然不知道自己帮别人送的是什么东西,那就谈不上故意,按照刑法原理,杨某的主观要件不具备,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次,杨某最多只能是从犯。我国刑法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杨某在本案只是帮别人送东西,价格、买方等对贩卖行为致关重要的因素都不是杨某自己决定的,而是由他的大哥指定的,可见杨某只能是个从犯。但这里欠缺的人主犯没有抓捕到。

第三,杨某是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相对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其成熟程度毕竟不同于成年人,且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故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犯罪时年仅16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之列。

第四,在会见中对笔者时杨某表示在得知自己所送的是毒品可能要判取二年有期徒刑后杨某非常后悔,一再表示会改过自新,请求宽大处理。但在笔录时杨某一直认为自己不知,如是这样则是无罪,但从正常情况下,此案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是否能取得法院量刑的从轻。

第五,这是本案比较有趣的一点,杨某第一次送货给对方时公安机关就已经知道了,并且以后的几次对方索货都是由公安机关指使的且有两次还有协警在场。按理说警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应阻止不法行为发生,而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之人。如果真有贩毒行为发生应该马上制止,而不是一再放任。这会让人误以为是警察故意让犯罪嫌疑人送货送到三次以上以符合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我们也把这个情况反应给了法院,希望法院考虑这个因素。

第六,杨某四次送货都是送给同一个人林某,其中两次的赃物被林某弄丢了。尽管杨某承认了三次,其实第三次证据是不充分的,第四次只有证人证言更加不能认定,因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

所以从辩护的策略上说杨某应该无罪,但杨某所送的是毒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次,在起诉书中杨某被指控贩毒四次(比公安机关作出的起诉意见书多了只有林某证言的一次,),属于法律规定的多次,这是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虽然他是未成年人但也可以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第三,因0.5东西就收取120元,公安检察机关推定杨某知道所送的是毒品,这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即使杨某坚持说不知道,法院也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

法院对于未成年犯罪的量刑的目的是达到惩罚和教育,这时法院法官告诉笔者如果杨某能主动认罪,可以用简易程序。如果杨某不主动认罪那法院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公诉机关派员参加。这显然增加了为杨某无罪辩护的难度,因为尽管笔者认为据现有证据上杨某无罪,公诉机关肯定持反对意见,法官可能也难于支持辩护人的意见。如果杨某认罪,承认所送的是知道是毒品,那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诉机关可以不到庭,量刑上法院可以酌情考虑。笔者权衡再三,倾向于主动认罪要求法院给从轻处罚。再后在征得某和其亲属同意后,采纳杨某主动认罪。积极和检察院、法院协调,最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法院采用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笔者辩护围绕杨某是未成年人由于思想不成熟,是初犯,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展开,同时后三次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且是为了抓捕而为,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判决杨某贩卖毒品罪,免于刑事处罚,杨某和家属对此判决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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