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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延期一年 江景房难揽江景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1    点击次数:775次

业主胡女士反映:她于2003年7月份购买了由余姚河姆渡凤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余姚河姆渡凤凰旅游度假村一套73.35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总房价为27.8万元,首付了四成,即11.12万元。同时,开发商与她签订了5年的包租约定,租金为每年2万元,并每年留出一个月的时间让胡女士自己居住。合同上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04年7月,但现在已经是2005年7月了,房子却还没交付。
    胡女士表示,她已经前后不下30次与开发商取得了电话联系,询问到底什么时候交付,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表示由于市政规划的原因,她购买的“江景房”不再沿江而造,而建到里面,也就是说看不到江景了。
    她认为开发商违约,想按照合同约定的“延期交付90天赔偿总房价的10%”退款。可开发商回答说,退款可以,但不会有任何赔偿且退款现在还拿不到。

    记者调查:记者查看了胡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发现该合同并不是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但没有施工号。合同后面的应明确款项都是空白。
    记者拨打了合同上的2个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了解到正在销售的该楼盘二期售楼处电话后以购房者的身份拨通了电话,售楼人员表示,楼盘二期目前正在热销中,价格从32.8万元到35.8万元不等,大概在明年1月可交付使用。当记者表明身份以后,该售楼人员表示对以前的事情不是很清楚,随后便给了记者一位楼盘负责人的电话。

    开发商:自称是该项目负责人的王先生说,他们已多次和业主解释,该项目在去年10月施工时挖掘出一些文物碎片,由于地处河姆渡遗址附近,上级政府责令他们马上停工保护现场,以便勘察。最后发现这些碎片价值不大,就恢复了施工,但对整个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导致在工程上延误了时间。他说,因为是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缓的,所以按照合同是允许的。至于,胡女士以前购买的房屋所在地块政府规定现在只能作绿化,所以不能造房子了。“现在事情还在和业主协商中,具体太多的细节不便透露。”他说。当记者提出能否提供有关方面的文字证明时,他以“现在找不到”为由拒绝了。

    余姚市建设局:余姚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时楼盘所在地———河姆渡遗址南岸地块作为商业旅游开发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后来因为发现了文物碎片并考虑到河姆渡周围是重点文保区域,所以对规划进行了重新调整,“具体的事情,当时旅游、文保单位也参与了解决、协调”。

    余姚市文保单位:记者拨打了余姚市文保所的电话,所里的工作人员表示“好像是有这么一回事情”,具体让记者询问一下河姆渡博物馆。
博物馆馆长表示,确实有这么一回事,但不是在开发商所说的2004年10月,而是在该年春节前后,当时发现文物以后省里文保部门专程来现场勘察,研究后发现价值不大,于是工地也就开工了,“前后时间也就一个来月,并没有开发商讲的一年那么久”。

    律师: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的阮文良律师认为,如果是在工程进度中发现文物,并由政府部门责令停工,这样的延期是属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但出卖人要在发生之日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内告知买受人。
   如果是由开发商的原因延期,按照合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①逾期不超过90日,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应不小于①中所规定的违约金。
如果是胡女士购买的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规划、设计有变更,开发商要出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书面材料,同时胡女士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胡女士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胡女士有权退房。胡女士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多少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多少利率付给利息。全部按照合同上注明执行。
    截至发稿时,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报道。
记者 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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