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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购房合同您了解多少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18-10-11    点击次数:759次

二手房回暖,商品房热销……随着浙江省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施被提上日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保护,市民的购房热情更加高涨。

    笔者从市房产交易中心得到证实,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将启用。新文本主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对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以及交房条件的约定,还是对增加预告登记的规定,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的现象,都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合同规定,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操作。

    目前,正处于准备实施阶段的“新版”购房合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市房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 “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先验房再签单。从某种程度上说,从新增加的部分条款中可以看到,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约定,到商品房交接、计价等款项的细化, “新版”合同在一些细节上对保障购房者利益作了更完善的规定。

    近日,笔者走访了市房管交易中心,对“新版”合同进行解读。

    解读一: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要约定

    例如,在“新版”合同中的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约定”中,对之前引发广泛争议的《物权法》中的车库、车位归属条款得以体现,主要是车库(位)、绿地的权属和交易状态的约定。

    解读二:交接条件要写明

    在 “新版”合同中增加了买房人的验房权利和质量争议的鉴定约定。在新文本第十二条中规定: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委托进行质量检测。

    解读三:产权登记的约定要明确

    在此前的商品房预售中,买方处于弱势,而卖方处于强势。如今,在新合同文本中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增加了预告登记的内容,细化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该说预告登记约定从制度上防止了“一房二卖”的情形。建立预告登记制度后,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即具有排他效力,使其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也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以上这些新增的条款,能有效的解决以前购房者经常遇到的纠纷,更多的是体现了对购房者的权益保障和“新版”合同将对未来房地产市场产生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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