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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案本月10号开庭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团 www.lawyer51.com 浙江宁波    发布时间: 2018-11-06    点击次数:1386次

【案情简介】

2015年,A开发公司陆续与B公司签订3份《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A开发公司某住宅楼三个装修工程。后B公司与C某口头约定,将三个装修工程转由C某承包。C某施工完成全部工程,然后交付给A开发公司,但A公司迟迟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C某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后,事务所指派阮文良、计群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为其提出两种诉讼办法:第一种办法是以B公司作为原告,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第二种方法是以C某为原告,向A公司和B公司主张工程款。就第一种办法,鉴于B公司和A公司之间除了转包给C某的装修工程以外,还有其他工程,由B公司作为原告诉A公司,必然会涉及到其他工程;而且B公司并非完全配合C某,既便B公司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B公司也未必会把工程款支付给C某,如此C某还要提起诉讼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对于第二种办法,需要C某能够证明C某是实际施工人,但是能够避免采用第一种方法面临的困境。C某在听取我们的意见后,终以B公司与A开发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公司共同偿还欠付的工程款2626494.04元。该案已于2018年10月10日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各方在庭上争论非常激烈,目前仍在审理中,律师团队有信心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双方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的焦点为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A公司和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对此,原被告有不同意见:

原告认为,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C某承担案涉工程所有材料费、人工费及保修责任,B公司收取固定的管理费,B公司是把工程转包给C某,C某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C某已经将装修工程交付给A公司,虽然转包协议无效,但A公司和B公司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B公司认为,其已经将A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C某,A公司未足额支付的工程款,B公司也无支付。

A公司认为,其与B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B公司才是合同的相对人,C某无权向A公司索要工程款。

【法理评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对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权利,但未明确该权利性质。实务中,人民法院大多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承包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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