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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法律实务问答44
来源:宁波建设工程律师 宁波刑事律师 宁波著名律师 阮文良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 2020-02-11    点击次数:2003次

   以下实务问答大部分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新冠防控公益法务团队在解决相关问题咨询和案例时的归集,部分是相关司法单位出的法律法规的提练归纳,供各单位和个人查阅,如有疑问咨询,请与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新冠防控公益法务团队联系:276657788706582887065826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部分

      1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导致经营不善为由裁员?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四)项,企业可以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以及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进行裁员。但裁减人数大于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则要履行相关手续,即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建议不要轻易裁员,裁员的财物、社保、时间等成本也不可小觑。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用人单位能否因疫情防控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或确诊期间被医治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得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个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患有或密切接触被隔离不能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重申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防控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

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4、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答: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加倍支付其2020春节3天延长假期的工资?

答:可以。2020 1 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020 2 2 日。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6、劳动者能否以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毒肺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答:可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工亡)?

   答:属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8、劳动者否以疫情影响为由申请仲裁中止?

   答: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9、疫情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 号)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对于职工工资支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企业已经复工的情况下,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职工自己出于安全考虑未返岗复工,经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但应留存职工申请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证据。患病超过疫病隔离期仍未返岗复工的,企业可提示职工按照规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按照病假待遇处理。职工没有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可用,也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应返岗而不返岗的,可按照事假处理,此时无须发放工资。

第二,企业主动延迟复工、停产停工的情况下

停产停工期间

是否提供了劳动

工资(生活费)标准

1.特殊人员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全额支付

2.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

不论职工是否提供了劳动

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但允许协商降薪。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职工提供了劳动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劳动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10、29日以后用人单位能以员工拒绝居家办公,不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拒付工资吗?

答:可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提供保险福利等。在此疫情特殊期间,按照规定,从2 9 24 时以后,企业经乡镇(街道)批准可以复工。但企业为了安全考虑让员工居家办公且该工作任务完全可以居家完成,而劳动者却拒不工作的行为即违反了自己的义务,经提醒仍不完成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资。

 

二、合同部分

11、因疫情原因引起的买卖合同关系纠纷如何处理?

受此次疫情可传染性的影响,买卖双方均会受到影响,如卖方的交货不能,无法按时交货等;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买卖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减少损失。卖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及时将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通知买方;应就合同后续履行及免责事项提出协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买方损失;如疫情结束后,原合同继续履行对其已明显不公平的,卖方可根据公平、诚实守信原则,提出或响应买方的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买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如因疫情影响造成逾期付款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并通知卖方,否则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催告或响应卖方对后续合同履行的意见,明确因逾期交货将造成的损失;如合同目的因疫情已无法实现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及时通知卖方解除合同,提出合同结算意见,否则因此造成卖方损失扩大的,买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能否以疫情造成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答:可以提出诉请,但要符合情形才能变更或解除。既要审查疫情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宁波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援企稳岗商事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情势变更要结合具体案情,从以下情形进行审查:(一)疫情是否使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二)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不具有可预见性;(三)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四)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属于商业风险;(五)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还应当审查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承租人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二)承租人因疫情影响经济损失巨大,继续履行合同成本过高,对其显失公平;(三)出租人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3、建设工程合同中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材料上涨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本次疫情导致很多行业无法按时复工,包括建筑行业,进而影响到承包人无法按时施工,延误工期。鉴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而发包人应当适当延长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免除承租人的责任。由于本次疫情影响的原因后续可能导致的建筑工程材料上涨等问题,根据相关部门规章和合同约定的一般规则,属于发包人的风险,上涨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14、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否以疫情为由解除旅游合同?

答:可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并导致旅游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的双方主体即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5.签订婚庆礼仪服务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答:对于此类纠纷,双方应先进行协商,可考虑延期举行。如果客户认为一旦未能如期举行,通过再次组织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要求解除合同。就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损失分担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如经营者因此受到了损失,也有权要求客户适当分担。

 

16、疫情期间的借贷关系如何处理?

答:其一,因疫情而无法正常工作,致无收入及时归还银行信用卡及房贷,银保监会 1 26 日下发相关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其二,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0 2 5 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17、疫情防控期间,某些商家哄抬物价、肆意涨价如何处理?

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因此,对于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罚。在与商家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在购买后,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购物小票、录像等,依据《价格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换差价或赔偿损失。

 

三、保险理赔部分

18、医保能赔付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产生的费用吗?

121日,国家医保局宣布,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1)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3)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因此,一旦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险可以赔付。

 

19、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赔付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产生的费用吗?哪些商业保险可以赔付?

答: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赔付。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赔付,在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如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费用社会保险报销差额、住院补贴等,均可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赔付。

重疾险,只能赔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并且要达到相应的赔付条件。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以,新冠肺炎不能按照已约定的病种进行赔付。但是,如果是因新冠肺炎引发了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或者达到某种疾病状态,如中度昏迷、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是可以理赔的。

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因肺炎本身属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事件”,因此意外险不予赔付。

注意: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根据此次疫情出台了相关保险政策,如取消诊疗项目限制、取消免赔额、取消定点医院限制等,请在保险理赔时予以重点关注。

 

20、投保人签保险单并缴纳了保费,因疫情原因未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答: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按照保险销售流程,在出售一份保险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会对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主要内容,保险条款通常为专业格式条款。在投保人签投保单并交纳保费后,等于投保人已接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要约,投保人交费行为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书面保险合同只是对双方已经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此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收取保费后原则上可以认定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1、投保人如果事前订立保险合同,后受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未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答: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据此可知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只要达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交纳保费是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通常会约定有关“未交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付保费后才生效”之类的特别注明是合法有效的,这种约定使得保险合同成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如果投保人交付保费则保险合同生效;如果不交付保费,虽然合同成立,但由于欠缺生效条件,合同不生效。对于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2、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答:保险合同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法定宽限期为60天。保险法规定在60天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赔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在续期保费交纳期限截止后60天内,即使未交纳续期保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四、涉嫌刑事犯罪部分

23、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干扰有关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触犯妨害公务罪。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20202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4、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相关医疗用品的企业制假售假,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5、疫情期间,公民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26、疫情期间,有关公司或个人冒用某基金会名义骗取善款或捐赠物资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触犯诈骗罪。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7、疫情期间,公民在医院、商场、药店等公共场合“打、砸、抢”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触犯寻衅滋事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8、国家工作人员将善款或捐赠物资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触犯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9、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防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触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30、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是否触犯刑法?

答:触犯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409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是否触犯刑法?

答: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 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 2 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2、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可能触犯什么罪名?

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煽动分裂国家罪。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3、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触犯刑法吗?

答: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34、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所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触犯刑法吗?

答:触犯虚假广告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35、在疫情防控期间,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者恶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6、在疫情防控期间,伤害医务人员或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

答:故意伤害罪。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侮辱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7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触犯刑法吗?

答:触犯非法经营罪。违法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225 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8、谎称代购或囤有医用口罩、体温枪,收钱后却拒不发货或无法联系的行为触犯刑法吗?

答:触犯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谎称有口罩或体温枪等使他人支付货款,一转账却失联,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9、销售劣质口罩、不符合标准的口罩触犯刑法吗?

答: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市场对口罩的需求量大以及春节期间很多生产口罩的厂还处在休息阶段,口罩的需求非常紧迫。而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一点销售劣质的口罩获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行为人以劣质口罩冒充合格产品售卖,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即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0、从他人处购得劣质口罩又卖给第三人触犯刑法吗?

答:不一定。若从他人处购得口罩时并不知道是劣质口罩且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则没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的故意,不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但应当退回从第三处获得的款项。若明知是劣质口罩仍购买再转卖给第三人获利的则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五、诉讼服务

41、能否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必然免责?

答:不一定。根据宁波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援企稳岗商事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可认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应结合合同预期、疫情影响程度、是否不可归因于当事人、是否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情形进行审查。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并不会必然免责。

 

42、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此次疫情发生后还可以主张免责吗?

答:可以。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或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当事人仍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43、患有、疑似患有以及被隔离的对象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如何处理?

答:诉讼时效中止。宁波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援企稳岗商事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对象等情形,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因此,行为人可在障碍解除后行使请求权。

 

六、企业复工

44、停工后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复工。

答。不能。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严格企业复工管理,对于要复工的企业,必须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所属乡镇(街道)实地对照任务清单查勘落实后,再提请各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复工。同时,《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鄞州区对企业复工提出“十必须十确保”》等文件都提出了企业复工的要求及复工后的防控措施和注意事项。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新冠防控公益法务团队

            整理执笔:团队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冯亚

                               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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